股东有权出席企业的股东大会,并且在会议上发表意见。并且企业有告知各位股东的义务,这在《公司法》中都有具体的要求。
投票表决权
投票表决权又分为两个部分:提议权和提案权。这两个概念有本质上的区别(见表1-3)。
表1-3投票表决权的细分
提议权
企业股东根据所持股份享有表决权,股东每持一股就有有一份表决权,如果一个股东所持的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10%以上,那么他就可以单独请求召开“临时股东会议”。
如果该股东所持股份没达到公司总股份10%以上的,他也可以联合其他股东一起请求,只要他们的股份合计达到公司总股份的10%以上,就可以提议召开“临时股东会议”。
提案权
同上理,当一个股东单独持有,或几个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3%以上时,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0天提出“临时提案”,并且提交给董事会。提案权不能召开股东会议,但是可以确定在会议中讨论的提案。
选择管理权
《公司法》和企业章程都有规定,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要选出一人作为担任“董事监事”一职。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,由于股东有更换董事会的选举权,因此不是所有股东都能直接参与企业的管理。比方说,一家企业由两个朋友一起开办,每人占股份50%,分别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。但是,如果企业有把股份分出去,那么,报酬是由股东大会决定的,他们有更换董事监事或者报酬的权利。
知情权
大部分企业的财务账本起码有三套,这已经是公开的秘密了,内部一套真实的,银行一套,其他用途一套。但是,一旦你把股权分出去以后,等于说其他股东也有权利查看这几套账本,这就是“知情权”。
在有限公司,股东还享有查阅权。“查阅权”包括查阅、复制公司章程,股东会议记录,董事会会议记录,监事会议记录,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等等。不仅如此,股东还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,但是《公司法》又规定,会计账簿只能查阅,不能复制。在有些案例中,还会要求账簿只能本人看,因为一般不懂会计的人也看不懂账簿。
优先购买
企业某一股东出让自己的股权时,假如有两人想购买,而其中一人为企业股东,那么这个人有权优先购买此股权。
异议权
在新《公司法》的规定中,包括: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。也就是说,股东有权强行要求企业回购自己手中的股份,但是之前的《公司法》是不允许的。
在下面三种情况下,股东有权要求企业进行回购:
第一,在企业盈利的情况下,连续五年不向股东进行利润分红。股东投资的主要目的就还是为了挣钱,而企业赚了钱又不给股东分钱,股东有权要求企业把自己手中的股份再回购回去。
第二,企业需要合并分立,转让主要资产,这种情况属于企业重大变化。假如股东会的三分之二以上都同意了这一举措,那么剩下的股东也没办法阻止,但是可以要求企业回购自己手中的股份。
第三,企业在将要解散的情况下,企业股东可以根据股份拿走剩余财产并退出,但是其他股东要求继续这个企业,这个时候,想要退出的股东有权要求企业回购自己的股份。
在理论上这三种情况都可以进行回购,但是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比较难实施,因为市场没有对股价很好的指导。但是,作为实践来说,企业一般会对股份进行评估,然后以合理的价格回购。
权利损害救济权
股东大会的决议在某些情况下会存在违反公司章程,甚至违法的情况。假如召开股东大会的议程没有告知每一个股东,也没有确定会议内容,或者在召开股东大会时临时决定一个重大事项,之前完全没有准备,那么此时,股东有权撤销这项提议,或者要求无效。
股东发起诉讼有两种形式:代表诉讼和直接诉讼(见表1-4)。
表1-4股东发起诉讼的两种形式
代表诉讼
一位股东或者几位股东的股权比例加起来超过1%以上,就有权进行代表诉讼,此权利有效期连续180天。
直接诉讼
这一诉讼对股东持股比例没有要求,这一诉讼旨在维护股东的利益,而不是公司的利益。言下之意就是,公司非要一意孤行,我也没办法,你把钱还我,从此以后我们大路朝天,各走一边。
监督权与执行权
假如企业性质是股份有限公司,那么股东有权对企业章程、股东名册、企业债券存根、股东大会会议记录、董事会会议记录、监事会议记录、财务会计报表等进行监督查阅;并且还有权对企业经营提出建议和咨询。
违法行为阻止权
如果某项股东会议的决策存在违法的嫌疑,那么,股东有权对这项决策要求撤销或者提议无效。这就是阻止权。
请求解散权
这项权利可以说是股东权利的“王牌”。企业经营遇到困难,管理出现巨大漏洞,让股东利益受到巨大损失,并且通过各项途径没办法解决问题的。此时,有10%以上表决权的股东,可以立即要求对企业进行解散,并分配资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