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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(第4页)

外资企业的出口产品价格,应当报物价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备案,并接受其监督。

□纳税义务

外资企业是中国的法人,负有应当依照中国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向中国政府纳税的义务。

外资企业应纳税的税种和税款,如企业所得税、工商统一税、海关税、房地产税、车船使用牌照税、个人所得税和汇出税等,均与中外合资、合作企业一视同仁。

现将外资企业在进出口方面的税收分述如下:外资企业进口下列物资,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:(1)外国投资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、零部件、建设用建筑材料以及安装、加固机器所需材料;

(2)外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自用机器设备、零部件、生产用交通运输工具以及生产管理设备;(3)外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、辅料、元器件、零部件和包装物料。

上述进口物资,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转卖或者转用于生产在中国境内销售的产品,应当依照中国税法纳税或者补税。

外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,除中国限制出口的以外,依照中国税法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。

□接受检查和监督

1。检查和监督的必要性

对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(包括中外合资企业、合作企业)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,是中国政府的主权。否则,将有背于中国的主权,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,也损害其他公民的权益。例如,偷税漏税,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盗窃国库的违法行为;走私贩私,是亵读国家法令的不法行为;炒买炒卖外汇,是扰乱金融市场、破坏正常社会经济生活的行为。

还有不履行合同、行贿受贿、出售伪劣产品等触犯法律的行为,均应受到司法部门的追究。

2。检查和监督的主要内容

我国的《外资企业法》及其《实施细则》规定,对外资企业的经营活动实行检查和监督。主要内容是:

(1)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、法规,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(《外资企业法》第四条)。其中“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”,指的是触犯中国主权、违背国家法律和损害其他公民权利的行为。

(2)外资企业应当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;逾期不投资的,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(《外资企业法》第九条)。

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外资企业的投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,验证其实际投入的资本额(须有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)是多少、是否汇人国内开户银行、是否能履行对外承担的社会经济责任。

(3)外资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,进行独立核算,按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,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(《外资企业法》第十四条)。

不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的,属非法行为,财政机关可处以罚款,工商机关可以责令其停止营业或吊销其营业执照。

(4)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报主管部门备案(《外资企业法》第十一一条)。实行有限责任制的,应定期公布年度财务报告和资产负债表,以便客户了解经营情况,决定合作与否。

(5)外资企业的一切外汇事宜,一律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。

(6)外资企业产品销售价格,可自主订价,报物价管理部门备案。但须接受物价部门的协调和监督。所谓协调,包括国内协调(国内有统一定价的产品)和国际协调(国营进出口公司在国际有销售价格的产品)。

(7)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,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。

(8)外资企业的产品质量,须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。出口商品须接受商检部门的检查。

(9)外资企业应当在税后利润中提取“三项基金”,其中,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%,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%时,可以不再提取。

(10)外资企业以往会计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,不得分配利润;以往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,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。

(11)外资企业的自制会计凭证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,应当用中文书写;用外文书写的,应加注中文。

3。检查和监督中的注意事项

(1)严格依法进行;

(2)不能非法侵占外资企业的任何权益;(3)外资企业依照经批准的章程自主进行经营管理活动,不受干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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